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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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擬具計畫書提出申請,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名稱及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對中醫藥發展之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項目及金額。 七、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2.前項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有缺漏並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原檢具之計畫書審查。
- 3.第一項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變更後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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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