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醫藥發展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1.26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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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方式,包括獎狀、獎座或獎牌。
- 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從事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從事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或新複方,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試驗及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三、引入新穎科技於國內中藥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有助於改良中藥製造或檢驗技術。 四、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或改良種植技術,且符合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
-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每年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必要時得酌增之。
-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擬具計畫書提出申請,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名稱及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對中醫藥發展之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項目及金額。 七、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前項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有缺漏並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原檢具之計畫書審查。
- 第一項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變更後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獎勵或補助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
二、對整體中醫藥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申請補助計畫之可行性。
四、申請補助計畫之經費合理性。
五、預期貢獻度,包括國際中醫藥發展趨勢。
本辦法之補助,以科技計畫預算為之者,其研發成果之權利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依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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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11.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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