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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1.26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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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從事國內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從事國內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或新複方,提升中醫藥臨床試驗或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三、引進新穎科技於國內中藥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改良中藥製造或檢驗技術。 四、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或改良種植技術,且符合中醫臨床需求及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 五、發展具中醫特色醫療,提升醫護品質。 六、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推動國內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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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獎勵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提出申請: 一、申請獎勵事項。 二、具體貢獻或成效,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自然人之獎勵,應由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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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從事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從事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或新複方,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試驗及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三、引入新穎科技於國內中藥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有助於改良中藥製造或檢驗技術。 四、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或改良種植技術,且符合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
  2.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每年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必要時得酌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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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擬具計畫書提出申請,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名稱及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對中醫藥發展之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項目及金額。 七、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 前項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有缺漏並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原檢具之計畫書審查。
  3. 第一項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變更後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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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或違反法令規定。 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
  2. 申請者有前項情形,其已受獎勵或補助者,應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其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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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獎勵或補助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 二、對整體中醫藥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申請補助計畫之可行性。 四、申請補助計畫之經費合理性。 五、預期貢獻度,包括國際中醫藥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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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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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以科技計畫預算為之者,其研發成果之權利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依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11.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