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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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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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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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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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