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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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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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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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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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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