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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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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食品衛生法規、標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食品中毒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殘留農藥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食品衛生安全檢舉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食品廣告宣導及其管理事項。 (六) 關於食品衛生資料之蒐集及研究事項。 (七) 關於國際食品衛生活動之處理事項。 (八) 關於新開發及傳統食品之安全評估事項。 (九) 關於玩具衛生之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食品安全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國產及輸入食品衛生之查驗、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食品器具及容器包裝之查驗、登記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食品衛生之檢驗事項。 (五) 關於食品衛生標示及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食品業者、食品管理人員衛生之訓練、輔導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影響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專案管理事項。 (三) 關於食品製造之衛生規範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國產食品衛生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食品衛生教育及宣導事項。 (六) 關於肉品衛生之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食品衛生之輔導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民營養之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二) 關於國民營養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促進國民營養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 關於特殊營養食品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營養有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六) 關於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之推動事項。 (七) 關於臺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八) 其他有關國民營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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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食品衛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食品衛生法規、標準之研擬、修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