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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15

  1. 1.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務,應製作紀錄,並以當方式儲存保管;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2. 2.前項紀錄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健計畫、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
  3. 3.第一項紀錄,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以電子文件方式儲存者,應確保電磁儲存裝置之資安管理及資訊安全。
  4. 4.前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紀錄,應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5. 5.保存期限紀錄,得予以銷毀;其銷毀方式,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
  6. 6.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者,其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毀,並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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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以適當方式儲存保管;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