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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14

  1. 1.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三十日者,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准。
  2. 2.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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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逾三十日者,應報原發開業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