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逾三十日者,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
- 2.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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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核名詞
-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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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