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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13

  1.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
  2. 2.機構之負責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及機構內其他相關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並取得課程時數證明文件。
  3. 3.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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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