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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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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
  2. 2.前項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
  3. 3.精神復健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4. 4.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精神復健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及考
  5. 5.精神復健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 6.第四項之評鑑、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7. 7.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申請人與負責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限制條件、廢止、管理、第三項業務紀錄之製作方式與內容、第四項評鑑、督導、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22 條規定精神復健機構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接受中央評鑑與地方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Q · 怎麼確認一家精神復健機構是合法的?

向地方衛生局查立案許可與評鑑等級,沒立案就是違法

依精神衛生法第 22 條,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立或擴充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衛生局)申請許可,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地方主管機關定期督導考核。確認方式有三步:第一,向機構所在縣市衛生局查詢是否立案;第二,查中央評鑑等級;第三,機構依本條第五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督導考核,若機構拒絕說明評鑑與督導紀錄,即為警訊。

白話解讀

家裡有人需要送精神復健機構的時候,你最害怕的不是錢,是「這家可不可信」。22 條規定的整套制度,就是為了讓你不用靠運氣判斷。任何一家精神復健機構,要設立必須拿到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要繼續營業必須通過中央評鑑和地方督導考核,內部的人事配置(負責人、醫事人員、社工師)和執行紀錄都有明文要求。這代表三件事:第一,你可以去衛福部查任何一家機構的立案和評鑑資訊,這是公開資料;第二,機構不能拒絕主管機關的督導考核,否則違法;第三,如果某個地方收住「精神病人做復健」但根本沒登記、沒評鑑,那它連存在的資格都沒有。很多家屬被「便宜、近、有人帶」打動就把家人送進去,後來才發現是黑機構。這條法律不是給機構看的,是給你檢查機構用的。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22 條為精神復健機構之組織與監督規範,要求機構設置負責人、依法辦理醫事人員與社工師執業登記、製作業務紀錄,並建立中央評鑑與地方督導考核機制;機構之設立或擴充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構成精神復健機構管理的核心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一家精神復健機構是不是合法立案的?

打電話到該機構所在縣市的衛生局,問「○○○精神復健機構是否已向貴局立案?評鑑等級為何?」第七項規定設立必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沒許可就是非法營業,不會在主管機關名冊上。衛福部有公開的精神復健機構名冊可查,名冊找不到即是答案。

Q2機構不讓我看家人的紀錄、不讓我接觸他,怎麼辦?

業務紀錄屬機構內部資料,家屬不一定有權直接調閱,但可向地方衛生局申訴,由其依第四項督導考核權調閱機構業務紀錄;若懷疑不當對待,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第五項規定機構對督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主管機關可處罰甚至廢止許可。申訴時提供具體事證,主管機關介入速度會差很多。

Q3精神復健機構怎麼查合法?

向機構所在縣市衛生局查立案許可,或查衛福部公開名冊,名冊查無即為未立案違法營業。

Q4精神復健機構和精神醫療機構差在哪?

復健機構提供復健與社區支持服務,醫療機構提供住院診治,兩者分屬不同規範與監督層級。

Q5什麼叫督導考核?

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精神復健機構業務定期實施的監督與績效查核,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Q6精神復健機構一定要有醫師嗎?

不一定。本條僅要求設負責人一人,醫事人員或社工師是視需要設置,設置者須依法執業登記。

Q7精神復健機構怎麼查評鑑等級?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辦理評鑑,結果屬公開資訊,可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

Q8懷疑機構不當對待家人怎麼申訴?

向地方衛生局申訴,由其依第四項督導考核權介入查核業務紀錄;緊急情況撥 1957 專線。

Q9選機構要注意什麼?

查立案、看評鑑等級、實地探視時詢問最近督導紀錄,願意主動說明者較可信。

Q10怎麼確認人員是否合格?

確認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社工師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並有完整業務紀錄。

Q11未立案的精神復健場所能送嗎?

不能。第七項規定設立須先取得許可,未立案場所連存在資格都沒有,無評鑑無督導,風險極高。

Q12精神復健機構 vs 老人安養機構監督差在哪?

兩者都有設立許可與督導機制,監督邏輯一致,家屬可用的查核與申訴權利相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 institutionUnlicensed facility
設立合法性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名冊可查無許可、名冊查無
評鑑督導接受中央評鑑、地方定期督導考核未受任何評鑑督導
業務紀錄依法製作、主管機關可調閱無法定紀錄、難以追責
申訴管道可透過衛生局督導權介入無監督主體、求助無門

Legal institution

設立合法性
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名冊可查
評鑑督導
接受中央評鑑、地方定期督導考核
業務紀錄
依法製作、主管機關可調閱
申訴管道
可透過衛生局督導權介入

Unlicensed facility

設立合法性
無許可、名冊查無
評鑑督導
未受任何評鑑督導
業務紀錄
無法定紀錄、難以追責
申訴管道
無監督主體、求助無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精神保健福祉法)— 障害福祉サービス事業者の指定・運営基準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정신건강복지법)— 정신재활시설 설치·운영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制定,2018修正)— 精神障碍康复机构设置规定
德國PsychKG der Länder i.V.m. SGB IX — Reha-Einrichtungen für psychisch Kranke (Zulass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autorisation des établissements de santé mentale par l'A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警察機關對於有傷害性之嚴重病人有責任護送其前往診療,以維護公共安全。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係指由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依第十四條第一項送往就醫,或病人已有犯罪行為,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請檢察機關辦理等情形。

(0960605 全文修正)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三、對病人不得有虐待或非法利用之情事,已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有所規範,爰併予刪除。

(1111129 全文修正)

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   前項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   精神復健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精神復健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及考核。   精神復健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四項之評鑑、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申請人與負責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限制條件、廢止、管理、第三項業務紀錄之製作方式與內容、第四項評鑑、督導、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十六條第二項移列修正,規範精神復健機構設置之相關事宜。   二、增訂第一項,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另有關負責人資格,於第七項授權辦法定之。   三、醫事人員之執業機構或處所均明定於各該醫事人員法規,除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外,不得於其他處所執業。如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心理師法第十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鑑於精神復健機構執行業務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而精神復健機構目前非屬前開人員執業法規規定之執業處所,為免與現行各該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執業法規扞格,爰增訂第二項。   四、為因應政府推動無紙化作業,及資訊電子化趨勢,且醫療機構亦逐步使用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病歷,爰參照醫療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訂第三項。   五、為強化精神復健機構之服務品質,爰參照醫療法第二十八條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增訂第四項至第六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定期督導、考核,且受評鑑或督導、考核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確保其服務品質;另定明評鑑、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以增加行政運作之效率與彈性。   六、原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七項。考量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設立或擴充相關資源之管理事項,其中僅精神醫療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分別於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授權規定,整體精神復健機構未有明確之規定。為合理有效發展及運用精神復健機構資源,爰參照醫療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明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或擴充應申請許可,及申請許可、評鑑、督導、管理等授權事項。

  • 社會工作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0791123 制定)

一、明定警察機關對於有傷害性之嚴重病人有責任護送其前往診療,以維護公共安全。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係指由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依第十四條第一項送往就醫,或病人已有犯罪行為,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請檢察機關辦理等情形。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三、對病人不得有虐待或非法利用之情事,已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有所規範,爰併予刪除。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第十六條第二項移列修正,規範精神復健機構設置之相關事宜。   二、增訂第一項,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另有關負責人資格,於第七項授權辦法定之。   三、醫事人員之執業機構或處所均明定於各該醫事人員法規,除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外,不得於其他處所執業。如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心理師法第十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鑑於精神復健機構執行業務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而精神復健機構目前非屬前開人員執業法規規定之執業處所,為免與現行各該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執業法規扞格,爰增訂第二項。   四、為因應政府推動無紙化作業,及資訊電子化趨勢,且醫療機構亦逐步使用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病歷,爰參照醫療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訂第三項。   五、為強化精神復健機構之服務品質,爰參照醫療法第二十八條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增訂第四項至第六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定期督導、考核,且受評鑑或督導、考核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確保其服務品質;另定明評鑑、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以增加行政運作之效率與彈性。   六、原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七項。考量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設立或擴充相關資源之管理事項,其中僅精神醫療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分別於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授權規定,整體精神復健機構未有明確之規定。為合理有效發展及運用精神復健機構資源,爰參照醫療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明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或擴充應申請許可,及申請許可、評鑑、督導、管理等授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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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22 條規定:「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前項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