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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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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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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地方
主管機關
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委託、補助或獎勵機構、
法人
或團體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以建構妥善之社區支持機制。
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病人家屬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專線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其他法律對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社區支持服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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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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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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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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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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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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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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