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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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地方政府須提供病人多元社區支持服務,並對家屬提供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及專線服務。
Q · 我家人有精神疾病,政府有提供什麼服務給我(家屬)嗎?
有。第 23 條規定政府須提供家屬喘息、情緒支持與專線服務
依精神衛生法第 23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自行或委託、補助、獎勵機構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或社區型支持服務;第三項並要求政府對病人家屬提供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及專線服務(如 1925 安心專線)。其他法律有相同或較有利規定者優先適用,服務內容及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但須主動向地方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申請。
白話解讀
如果你家裡有人得思覺失調、重度憂鬱、躁鬱症,你很可能以為「照顧的責任就是落在我頭上了」。每天忙著盯藥、看醫生、應付情緒風暴,三個月後你開始覺得自己快撐不住,但你以為這是「家屬就該承擔的」。這條法律明確地說:不是。從民國 111 年新法上路後,地方政府對「你」(家屬,不只是病人)負有具體的服務義務: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24 小時專線。專線不只給病人打,是給陪在病人身邊那個快要垮的「你」打的。多數人活了一輩子都不知道這個東西存在,繼續一個人扛。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23 條為民國 111 年全文修正所增訂,規範精神疾病病人之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辦理。地方主管機關應自行、委託、補助或獎勵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等支持服務;並應對病人家屬提供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及專線服務,服務內容及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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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哥哥得思覺失調,我能申請什麼?
依精神衛生法第23條,你可申請:日間型社區復健(康復之家、社區復健中心)、居家型訪視服務、24小時心理諮詢專線(1925)、家屬喘息服務、家屬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實際內容依各縣市而異。地方衛生局心理衛生科是主要窗口,不是社會局。
Q2喘息服務是什麼?怎麼申請?
喘息服務指當你需要休息時,有人接手照顧病人幾天到幾週。長照系統有喘息(針對失能老人家屬),精神衛生法第23條也獨立規定家屬喘息服務(針對精神疾病家屬)。申請時要強調主要照顧者身分及照顧壓力,並附醫師證明病人病況,核准率較高。
Q3如果衛生局說沒這項服務怎麼辦?
法律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應」提供,這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被拒時依序:要求書面拒絕回函載明理由、依訴願法第14條於30日內向縣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訴願、同步投書衛福部心理健康司、議員、監察院。書面拒絕回函是訴願的核心證據。
Q4精神衛生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服務,並首次將家屬喘息、情緒支持、專線服務明文化為地方政府的法定義務。
Q5精神疾病社區支持服務包含哪些?
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四種型態,含康復之家、社區復健中心、居家訪視與職能復健等。
Q6家屬喘息服務是什麼?
當主要照顧者需要休息時,由替代照顧資源接手照顧病人數天到數週,舒緩照顧壓力,與長照喘息分屬不同系統。
Q71925 安心專線是什麼?誰可以打?
衛福部設置的 24 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專線,病人與家屬皆可使用,不限上班時間。
Q8精神疾病家屬支持服務怎麼申請?
向地方衛生局心理衛生科提出,附醫師證明病人病況並載明主要照顧者身分與照顧壓力,核准率較高。
Q9病人出院後社區服務怎麼銜接?
出院前 14 天向個管師或醫院社工要求社區資源連結評估,銜接居家、日間或社區型服務,不要等出院才慌。
Q10申請社區支持服務要花錢嗎?
多由政府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部分服務免費或低負擔,實際費用依各縣市公告為準。
Q11衛生局說沒有服務怎麼辦?
要求書面拒絕回函載明理由,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並投書衛福部、議員、監察院多管道施壓。
Q12精神衛生法喘息 vs 長照喘息差在哪?
精神疾病喘息由衛生局心理衛生科負責,長照喘息由長照系統(社家署)負責失能老人,打錯系統會被告知「沒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精神衛生法喘息(第23條) | 長照2.0喘息 |
|---|---|---|
| 主管系統 | 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 長照管理中心/社家署系統 |
| 服務對象 | 精神疾病病人之家屬 | 失能、失智者之家屬 |
| 申請窗口 | 地方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 1966 長照專線/長照管理中心 |
精神衛生法喘息(第23條)
- 主管系統
- 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 服務對象
- 精神疾病病人之家屬
- 申請窗口
- 地方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長照2.0喘息
- 主管系統
- 長照管理中心/社家署系統
- 服務對象
- 失能、失智者之家屬
- 申請窗口
- 1966 長照專線/長照管理中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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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91123 制定)
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強制住院,其期間以三十日為限。但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認有必要繼續住院治療者,應留院治療。嚴重病人不接受時,應強制其繼續住院,並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間,每隔六個月,應依上述程序重新評估。
立法理由明定強制住院治療之住院期限以及繼續強制住院之程序,以避免長期留置病人,危害病人權益。至於自願住院病人,精神醫療機構亦不得對之無故留置,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0960605 全文修正)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傳播媒體經常出現將病人污名化之報導,為求改善,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增訂本條規定。
(1111129 全文修正)
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委託、補助或獎勵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以建構妥善之社區支持機制。 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病人家屬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專線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其他法律對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社區支持服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精神疾病病人常合併多元需求,其由醫院出院到社區之間需要連續性、長期性及多元性之支持服務,亦即須連結醫療、精神復健、就養、就學、就業等網絡服務,爰為第一項規定。至所稱「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病人支持服務措施之提供,應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三、為保障精神疾病病人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依CRPD第十九條之意旨,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服務措施,以促進精神障礙者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並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另為逐步落實病人社區支持服務達到社會心理復健之目標,滿足需要支持服務病人之多元化選擇,建立多元化連續支持服務體系,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強調可採用社區支持體系包括全日型(如康復之家、社區家園、多元居住)、日間型(如社區復健中心、社區作業設施、社區會所)、居家型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並應與病人出院後治療照顧進行良好銜接。 四、第三項係為保障家庭照顧者的權益,改善家庭照顧者在過去常作為專業人員協力的角色,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包含對於精神疾病之瞭解及照顧知能、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專線服務等支持性服務,以提高病人家庭生活品質。專線服務係指提供病人與家屬溫暖型專線電話服務。 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之各項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服務係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提供其所需之福利及服務。考量人力及預算經費之可行性,本法提供之社區支持服務係補充性地位,其他專法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應優先適用,爰增列第四項。 六、考量社區支持服務之多元性,包含但不限於:居家照顧、生活重建、社區居住、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家庭托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等。惟為免羅列服務掛一漏萬,爰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社區支持服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以保留執行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明定強制住院治療之住院期限以及繼續強制住院之程序,以避免長期留置病人,危害病人權益。至於自願住院病人,精神醫療機構亦不得對之無故留置,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一、本條新增。 二、傳播媒體經常出現將病人污名化之報導,為求改善,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增訂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精神疾病病人常合併多元需求,其由醫院出院到社區之間需要連續性、長期性及多元性之支持服務,亦即須連結醫療、精神復健、就養、就學、就業等網絡服務,爰為第一項規定。至所稱「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係指病人支持服務措施之提供,應以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 三、為保障精神疾病病人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依CRPD第十九條之意旨,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服務措施,以促進精神障礙者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並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另為逐步落實病人社區支持服務達到社會心理復健之目標,滿足需要支持服務病人之多元化選擇,建立多元化連續支持服務體系,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強調可採用社區支持體系包括全日型(如康復之家、社區家園、多元居住)、日間型(如社區復健中心、社區作業設施、社區會所)、居家型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並應與病人出院後治療照顧進行良好銜接。 四、第三項係為保障家庭照顧者的權益,改善家庭照顧者在過去常作為專業人員協力的角色,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包含對於精神疾病之瞭解及照顧知能、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專線服務等支持性服務,以提高病人家庭生活品質。專線服務係指提供病人與家屬溫暖型專線電話服務。 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之各項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服務係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提供其所需之福利及服務。考量人力及預算經費之可行性,本法提供之社區支持服務係補充性地位,其他專法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應優先適用,爰增列第四項。 六、考量社區支持服務之多元性,包含但不限於:居家照顧、生活重建、社區居住、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家庭托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等。惟為免羅列服務掛一漏萬,爰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社區支持服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以保留執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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