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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2. 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委託、補助或獎勵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以建構妥善之社區支持機制。
  3. 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病人家屬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專線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4. 其他法律對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5. 社區支持服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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