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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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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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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應獎勵、補助機構、
法人
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
前項從事服務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與其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作業方式、管理、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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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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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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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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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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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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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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