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24

快速跳轉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
  2. 2.前項從事服務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與其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作業方式、管理、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民間從事精神病人社區支持與復健服務,辦法由衛生會同勞動、教育主管機關訂定。

Q · 精神病人出院後,國家有補助社區支持服務嗎?

有,精神衛生法第24條規定中央「應」補助

依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應」是法定強制義務,不是看心情的恩給。第二項授權的辦法明定承接機構的資格條件、服務內容與補助方式,且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教育主管機關共同訂定,體現出院後復歸社會需衛生、就業、教育三面向整合。

白話解讀

全台超過 200 萬人曾經被精神疾病困擾過。但這條法律真正回答的問題是:如果你的家人是其中之一,出院之後誰來接?藥吃了之後怎麼回到工作、回到生活?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把答案從『靠家屬自己撐』轉成『國家必須花錢補助專業機構接手』。它命令中央政府必須獎勵那些做社區陪伴、職業復健、心理衛生服務的 NGO 和法人團體。設計上有一個關鍵:衛福部不能單獨訂規則,必須拉著勞動部和教育部一起。為什麼?因為一個精神病人要回到社會,不只是吃藥(衛生),他要能工作(勞動),可能還要重新接受訓練(教育)。這條 2022 年從『精神醫療照護業務』章節下放到『社區照護』章節,是台灣精神衛生從『住院模式』轉向『社區模式』的關鍵翻頁。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為社區照護章節下的補助授權規範,課予中央主管機關獎勵及補助民間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精神病人社區支持與復健服務之法定義務,並要求相關辦法由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勞動、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構成台灣精神衛生由住院模式轉向社區模式的核心財源與跨部會協作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剛從精神科病房出院,去哪裡找這條法律提到的社區支持?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有公告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清單,這些就是接受本條補助的指定機構,提供日間照顧、職業復健、心理支持等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體系下的「會所」模式(如康復之友協會等)也接受補助。內行人提示:直接撥 1925 安心專線(24 小時免費)詢問,比上網查更快取得在地資源連結。

Q2NGO 想申請這條的補助,要去找哪個部會?

看服務內容:純社區生活支持找衛福部、職業重建找勞動部、特殊教育找教育部。但 2022 年修法精神是跨部會,越能整合三面向越易爭取。第二項授權辦法明定資格條件、服務內容與作業方式都要符合。內行人提示:以衛福部心理健康司為入口,由其協助轉介到合適部會窗口。

Q3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是什麼?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精神病人社區支持與復健服務的法源,是政策轉向社區模式的樞紐。

Q4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包含哪些?

日間照顧、職業復健、心理支持、家屬心理衛生教育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與會所等機構提供。

Q5什麼是「應」補助、「得」補助?

「應」是法定強制義務,未編預算可被質詢違法;「得」是裁量,政府可選擇做或不做。本條用「應」。

Q6為什麼要衛生會同勞動、教育主管機關?

因為精神病人復歸社會橫跨醫療、就業與教育三面向,須三部會協同訂定辦法整合服務。

Q7精神病人出院後怎麼找社區支持?

撥 1925 安心專線或洽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這些是受本條補助的指定資源,比上網查更快。

Q8NGO 怎麼申請社區復健補助?

確認服務面向 → 查辦法資格 → 以衛福部心理健康司為入口提案 → 備齊服務計畫 → 受補助後管理核銷。

Q9怎麼讓補助申請更容易通過?

服務內容跨越衛生、勞動、教育三面向(如日照加職訓加家屬教育),符合 2022 修法跨部會意旨會被優先考慮。

Q10縣市沒有社區復健資源怎麼爭取?

引用第一項「應」字加第二項中央會同責任,向地方衛生局把問題從地方財政拉到中央補助是否到位。

Q11第 24 條補助 vs 身障權保法補助差在哪?

兩者是平行軌道、服務常重疊,精神衛生法側重社區精神復健,身障權保法為個人照顧服務體系,個案可組合兩邊資源。

Q12第 24 條 vs 第 21 條差在哪?

第 21 條是「得」設立或獎勵設立機構,第 24 條是「應」獎勵補助服務,後者課予強制義務、範圍是服務而非設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主責部會典型服務
社區生活支持衛生福利部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日間照顧、會所模式
就業與職業重建勞動部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員陪同、庇護工場
教育與訓練教育部特殊教育、技能訓練、復學支持

主責部會

社區生活支持
衛生福利部
就業與職業重建
勞動部
教育與訓練
教育部

典型服務

社區生活支持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日間照顧、會所模式
就業與職業重建
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員陪同、庇護工場
教育與訓練
特殊教育、技能訓練、復學支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精神保健福祉法)— 地域移行・地域生活支援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정신건강복지법)— 정신재활시설 지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55条(社区康复机构与社区康复服务)
德國SGB IX(Rehabilitation und Teilhabe)— Förderung gemeindenaher psychiatrischer Versorg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secteur psychiatrique et établissements et services médico-sociau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91123 制定)

保護人因醫療、復健、教育訓練及就業輔導之目的,得限制嚴重病人之居住場所。但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

立法理由為保障病人之行動自由,爰明定基於醫療、復健、教育訓練及就業輔導等目的,始得限制病人居住場所。但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常方法為之。如有違反,依刑法有關規定論處。

(0960605 全文修正)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應告知其保護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照醫療法規定,一般病人本來就應該擁有隱私權,病人自可依醫療法之規定決定接受或拒絕被錄音、錄影或攝影等,以保護自身隱私,惟嚴重病人因罹患精神疾病而無事理判斷能力,為保障其權益,特別明定應經其保護人同意之限制規定,爰酌修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四、針對照護單位之需要,增訂第二項排除條件,惟應告知嚴重病人之保護人。

(1111129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   前項從事服務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與其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作業方式、管理、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連結醫療及社區服務體系,爰將列於第五章「精神醫療照護業務」之原第三十九條移列至本章。   三、為提供多元且友善社區照顧之模式及環境,鼓勵更多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服務,營造持續性社區照顧之環境,爰第一項除刪除「精神衛生相關」等文字,擴大應獎勵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外,並酌修文字。   四、考量原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後,第二項所定中央社政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同為衛生福利部,故刪除「社政」等字。另配合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將「勞工」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主管機關,並配合補助辦理相關計畫作業,增訂「補助」之授權事項,另酌修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791123 制定)

為保障病人之行動自由,爰明定基於醫療、復健、教育訓練及就業輔導等目的,始得限制病人居住場所。但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常方法為之。如有違反,依刑法有關規定論處。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照醫療法規定,一般病人本來就應該擁有隱私權,病人自可依醫療法之規定決定接受或拒絕被錄音、錄影或攝影等,以保護自身隱私,惟嚴重病人因罹患精神疾病而無事理判斷能力,為保障其權益,特別明定應經其保護人同意之限制規定,爰酌修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四、針對照護單位之需要,增訂第二項排除條件,惟應告知嚴重病人之保護人。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連結醫療及社區服務體系,爰將列於第五章「精神醫療照護業務」之原第三十九條移列至本章。   三、為提供多元且友善社區照顧之模式及環境,鼓勵更多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服務,營造持續性社區照顧之環境,爰第一項除刪除「精神衛生相關」等文字,擴大應獎勵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外,並酌修文字。   四、考量原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後,第二項所定中央社政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同為衛生福利部,故刪除「社政」等字。另配合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將「勞工」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主管機關,並配合補助辦理相關計畫作業,增訂「補助」之授權事項,另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前項從事服務之機構、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