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1.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機構業務,應訂定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 2.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機構提出相關業務報告。
- 3.前二項情形,機構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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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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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