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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21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機構評鑑。
  2. 2.前項評鑑,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訂定評鑑基準。 二、訂定評鑑作程序。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 四、辦理實地評鑑。 五、公告評鑑結果。
  3. 3.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合格處分。
  4. 4.評鑑合格之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機構設置基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評鑑合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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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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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機構評鑑。前項評鑑,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訂定評鑑基準。 二、訂定評鑑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