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機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負責人姓名、性別、學歷、經歷、醫事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保險、信託之特約機構字樣。 四、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徙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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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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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