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劃處分科及職掌如下: 一、企劃研考科: (一) 有關綜合業務之規劃研議事項。 (二) 有關業務經營方針、事業計畫及營運目標之研訂事項。 (三) 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 有關業務及調查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五) 有關業務報告之編撰及業務興革措施之研議事項。 (六) 有關業務及重要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之追蹤、管制、考核及績效評估事項。 (七) 有關公文查詢制度研究之規劃管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企劃研考事項。 二、教育訓練科: (一) 有關保險業務人員教育及培訓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二) 有關保險業務人員教育培訓之評估事項。 (三) 有關保險業務宣導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四) 有關保險業務宣導之評估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人員教育培訓及宣導事項。 三、法律事務科: (一) 有關重要法令、契約之研議及會辦事項。 (二) 有關業務章則之研訂審議事項。 (三) 有關法律問題之諮詢及研議事項。 (四) 有關重大債權訴追、執行及非訟案件之辦理事項。 (五) 有關延聘律師辦理重大法律案件事項。 (六) 有關法規之蒐集彙編事項。 (七) 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