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第32條的解釋,這條法條要求當本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必須按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這是為了保證中央健康保險局的業務能夠持續順利進行。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當某位原本負責理賠業務的人員因病請假時,依照辦事細則第32條的規定,必須由其他指定或委託的人員來代理其職務,以確保理賠業務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第3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