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