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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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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並公告之: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地址。 二、強制接管之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七、其他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2. 2.前項事項並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
  3. 3.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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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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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訴名詞
  • 保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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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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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規定:「主辦機關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並公告之: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地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