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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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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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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