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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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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其可繼續為營運者,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7 條,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這表示在經營者無法履行契約或違反法令、章程、經營不善等情況下,接管人所需要支付的費用由原本的經營者負擔。另外,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若營運收入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舉例來說,若一家民間參與的醫療設施因管理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而需要強制接管營運,接管人在進行營運所需的費用支應時,原本的經營者應承擔部分費用,而若營運收入無法支付全部費用,則可以向主辦機關尋求補助。 以上分析是基於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所訂定的相關規定。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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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7 條規定:「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其可繼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