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 醫院未置秘書時,前項權責由副院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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