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11 條確立親自診察原則:醫師未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違反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Q · 醫師朋友在 LINE 上幫我看症狀、開藥,合法嗎?
不合法,醫師沒親自診察不能開藥或開診斷書
依醫師法第 11 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所謂親自診察包含完整的病史詢問、身體檢查與必要檢驗,僅憑訊息描述症狀就開藥或開立診斷書,即屬違反,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例外僅限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急迫情形,且須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為之。
你跟醫師朋友 LINE 問「我這個症狀要吃什麼藥」,他回你「先吃普拿疼看看」。聽起來像朋友間的關心,但這個動作在醫師法上是違法的。這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意思是:沒看到人、沒做完整的診察,就不能開藥、不能寫診斷書。違反的話會被罰錢、甚至吊照。但更重要的是反面意義:當你拿到一張診斷書,這張紙的法律重量來自於「醫師親自看過你」這個前提。如果有人拿著代寫、代開的診斷書去申請保險理賠、請病假、做訴訟證據,這張診斷書本身就是違法產物。例外只有兩種:山地離島偏鄉、特殊急迫情形,而且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醫師才能用通訊方式診療。COVID-19 之後的視訊看診不是這條的常態,是疫情下的特殊鬆綁。
醫師法第 11 條為親自診察原則之規範,要求醫師必須親自完成診察,始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僅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急迫情形,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診察並開給方劑,構成醫療品質保障與醫療文書可信性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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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看診的合法性要看依據哪部法規。醫師法第 11 條只允許偏鄉離島或特殊急迫情形,且醫師須經衛生局指定。2022 年後衛福部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逐步擴大,涵蓋慢性病、居家醫療、長照機構等。實務上可直接問診所『你們是依哪條法規提供視訊看診』,講不出具體法源的就是踩線。
如果只是給衛教意見、建議看哪科,不違法。但只要寫了處方、開了藥、給了診斷書,就違反醫師法第 11 條。內行人提示:越是好朋友的醫師越會拒絕這種請求,因為一張未經親自診察的處方可能讓他被罰 50 萬加吊照,這個風險沒人會幫人扛。
原則上不行。慢性病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制度(最多三個月、可分次領藥),但這是第一次完整診察後才給。處方箋上沒有慢連箋字樣就必須回診。內行人提示:穩定的慢性病可在看診時主動問醫師能不能開慢連箋,之後幾個月就能憑箋領藥。
醫師法第 11 條只允許偏鄉離島或特殊急迫且經指定的醫師通訊診療;一般視訊看診須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開放項目辦理,否則踩線。
須包含完整病史詢問、身體檢查及必要檢驗,標準遠高於面對面看一眼或聽症狀描述。
於偏鄉離島或特殊急迫情形,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診察並開給方劑的例外制度。
醫師法 11 規範醫師個人的親自診察義務,醫療法則課予醫院診所對非親自診察開立文件的管理責任。
保留 LINE 對話、處方箋、診斷書影本 → 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 權益受損可另循民事求償。
依醫師法第 28-4 條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
先向衛生局查詢該醫師是否在指定通訊診療名單內,不在名單用視訊開的處方有瑕疵。
原則需回診;若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分次領藥,否則必須親自回診。
親自診察是原則人人適用,通訊診療是例外,限偏鄉急迫且須主管機關指定的醫師。
| 情境 | 合法性 | 要件 |
|---|---|---|
| 親自診察後開藥/開診斷書 | 合法 | 完整病史詢問+身體檢查+必要檢驗 |
| 經指定醫師於偏鄉/急迫情形通訊診療 | 合法(例外) | 主管機關指定+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執行 |
| 一般診所未經指定的視訊看診開藥 | 踩線/違法 | 不符合本條但書,須另有開放法源 |
| 未看診僅憑訊息描述就開藥/開診斷書 | 違法 | 違反親自診察原則,可罰鍰並廢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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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行業務時,應備治療簿,記載病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病名、病歷、醫法。 前項治療簿應保存十年。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其非親自檢驗屍體者,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無醫師執業之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公立衛生醫療機構護士、助產士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顧及偏遠地區民眾之健康及生命,,乃增列但書,規定無醫師執業之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或有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而為診療,並開給方劑囑由公立醫療機構護士、助產士執行治療。 二、為防制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之濫用,對於所能適用之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等,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予以詳明規定,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對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民眾之醫療服務﹐爰將第一項「無醫師執業」﹑「公立」等文字刪除﹐以提高醫療服務之可利用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體例﹐將「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備治療簿,記載病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病名、病歷、醫法。 前項治療簿應保存十年。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其非親自檢驗屍體者,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
一、為顧及偏遠地區民眾之健康及生命,,乃增列但書,規定無醫師執業之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或有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而為診療,並開給方劑囑由公立醫療機構護士、助產士執行治療。 二、為防制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之濫用,對於所能適用之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等,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予以詳明規定,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一﹑為加強對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民眾之醫療服務﹐爰將第一項「無醫師執業」﹑「公立」等文字刪除﹐以提高醫療服務之可利用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體例﹐將「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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