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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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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師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2. 2.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11 條確立親自診察原則:醫師未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違反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Q · 醫師朋友在 LINE 上幫我看症狀、開藥,合法嗎?

不合法,醫師沒親自診察不能開藥或開診斷書

依醫師法第 11 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所謂親自診察包含完整的病史詢問、身體檢查與必要檢驗,僅憑訊息描述症狀就開藥或開立診斷書,即屬違反,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例外僅限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急迫情形,且須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為之。

白話解讀

你跟醫師朋友 LINE 問「我這個症狀要吃什麼藥」,他回你「先吃普拿疼看看」。聽起來像朋友間的關心,但這個動作在醫師法上是違法的。這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意思是:沒看到人、沒做完整的診察,就不能開藥、不能寫診斷書。違反的話會被罰錢、甚至吊照。但更重要的是反面意義:當你拿到一張診斷書,這張紙的法律重量來自於「醫師親自看過你」這個前提。如果有人拿著代寫、代開的診斷書去申請保險理賠、請病假、做訴訟證據,這張診斷書本身就是違法產物。例外只有兩種:山地離島偏鄉、特殊急迫情形,而且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醫師才能用通訊方式診療。COVID-19 之後的視訊看診不是這條的常態,是疫情下的特殊鬆綁。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11 條為親自診察原則之規範,要求醫師必須親自完成診察,始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僅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急迫情形,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診察並開給方劑,構成醫療品質保障與醫療文書可信性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視訊看診現在合法嗎?我看很多診所都在做

視訊看診的合法性要看依據哪部法規。醫師法第 11 條只允許偏鄉離島或特殊急迫情形,且醫師須經衛生局指定。2022 年後衛福部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逐步擴大,涵蓋慢性病、居家醫療、長照機構等。實務上可直接問診所『你們是依哪條法規提供視訊看診』,講不出具體法源的就是踩線。

Q2醫師朋友幫我線上看一下症狀,這算違法嗎?

如果只是給衛教意見、建議看哪科,不違法。但只要寫了處方、開了藥、給了診斷書,就違反醫師法第 11 條。內行人提示:越是好朋友的醫師越會拒絕這種請求,因為一張未經親自診察的處方可能讓他被罰 50 萬加吊照,這個風險沒人會幫人扛。

Q3之前的處方藥吃完想再拿一次,可以不用回診嗎?

原則上不行。慢性病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制度(最多三個月、可分次領藥),但這是第一次完整診察後才給。處方箋上沒有慢連箋字樣就必須回診。內行人提示:穩定的慢性病可在看診時主動問醫師能不能開慢連箋,之後幾個月就能憑箋領藥。

Q4視訊看診現在合法嗎?

醫師法第 11 條只允許偏鄉離島或特殊急迫且經指定的醫師通訊診療;一般視訊看診須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開放項目辦理,否則踩線。

Q5親自診察的定義是什麼?

須包含完整病史詢問、身體檢查及必要檢驗,標準遠高於面對面看一眼或聽症狀描述。

Q6什麼是通訊診療?

於偏鄉離島或特殊急迫情形,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診察並開給方劑的例外制度。

Q7醫師法第 11 條跟醫療法差在哪?

醫師法 11 規範醫師個人的親自診察義務,醫療法則課予醫院診所對非親自診察開立文件的管理責任。

Q8怎麼檢舉診所沒看診就開藥?

保留 LINE 對話、處方箋、診斷書影本 → 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 權益受損可另循民事求償。

Q9違反醫師法第 11 條罰多少?

依醫師法第 28-4 條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

Q10怎麼確認偏鄉視訊看診合不合法?

先向衛生局查詢該醫師是否在指定通訊診療名單內,不在名單用視訊開的處方有瑕疵。

Q11之前的藥吃完想再拿怎麼辦?

原則需回診;若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分次領藥,否則必須親自回診。

Q12親自診察 vs 通訊診療差在哪?

親自診察是原則人人適用,通訊診療是例外,限偏鄉急迫且須主管機關指定的醫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合法性要件
親自診察後開藥/開診斷書合法完整病史詢問+身體檢查+必要檢驗
經指定醫師於偏鄉/急迫情形通訊診療合法(例外)主管機關指定+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執行
一般診所未經指定的視訊看診開藥踩線/違法不符合本條但書,須另有開放法源
未看診僅憑訊息描述就開藥/開診斷書違法違反親自診察原則,可罰鍰並廢照

合法性

親自診察後開藥/開診斷書
合法
經指定醫師於偏鄉/急迫情形通訊診療
合法(例外)
一般診所未經指定的視訊看診開藥
踩線/違法
未看診僅憑訊息描述就開藥/開診斷書
違法

要件

親自診察後開藥/開診斷書
完整病史詢問+身體檢查+必要檢驗
經指定醫師於偏鄉/急迫情形通訊診療
主管機關指定+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執行
一般診所未經指定的視訊看診開藥
不符合本條但書,須另有開放法源
未看診僅憑訊息描述就開藥/開診斷書
違反親自診察原則,可罰鍰並廢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 20 条(無診察治療等の禁止)
韓國의료법 제17조(진단서 등 — 직접 진찰한 의사만 발급)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 亲自诊查义务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德國§ 7 Abs. 4 MBO-Ä(Fernbehandlung — 遠距治療之原則限制)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6316-1(télémédecine)
美國State medical practice acts(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requirement)+ Ryan Haight Act (2008)(線上開立管制藥品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20828 制定)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備治療簿,記載病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病名、病歷、醫法。   前項治療簿應保存十年。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其非親自檢驗屍體者,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

(0751216 修正)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無醫師執業之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公立衛生醫療機構護士、助產士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顧及偏遠地區民眾之健康及生命,,乃增列但書,規定無醫師執業之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或有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而為診療,並開給方劑囑由公立醫療機構護士、助產士執行治療。   二、為防制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之濫用,對於所能適用之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等,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予以詳明規定,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對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民眾之醫療服務﹐爰將第一項「無醫師執業」﹑「公立」等文字刪除﹐以提高醫療服務之可利用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體例﹐將「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320828 制定)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備治療簿,記載病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病名、病歷、醫法。   前項治療簿應保存十年。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其非親自檢驗屍體者,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

(0751216 修正)

一、為顧及偏遠地區民眾之健康及生命,,乃增列但書,規定無醫師執業之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或有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而為診療,並開給方劑囑由公立醫療機構護士、助產士執行治療。   二、為防制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之濫用,對於所能適用之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等,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予以詳明規定,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為加強對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民眾之醫療服務﹐爰將第一項「無醫師執業」﹑「公立」等文字刪除﹐以提高醫療服務之可利用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體例﹐將「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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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