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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3. 醫師未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歇業時,其原執業執照失其效力,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之。
  4. 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執業之規定。
  5. 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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