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9 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第二項並禁止公會拒絕具會員資格者入會,以保障執業權。
Q · 醫師不加入公會就不能開業嗎?
對。沒加入公會就拿不到執業執照
依醫師法第 9 條第一項,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這是法律強制要求;未取得公會會員身分,主管機關不會核發執業執照,等於無法合法執業。第二項則反向保障: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換言之,加入是義務、入會權則受法律保護,公會不能用會員資格以外的理由把人擋在門外。
強制入會在台灣的專業領域是常態,但很少人停下來想為什麼。律師、會計師、醫師、藥師、建築師,這些國家認證的專業都被自己的法律強制加入所在地的公會才能執業。本條第一項就是醫師版本。第二項是 2001 年才加上的反制條款:公會不得拒絕具備會員資格的人入會。為什麼要特別寫這條?因為過去確實發生過公會用各種理由把不喜歡的醫師擋在門外,等於變相剝奪人家的執業權。強制入會與結社自由的張力是憲法學上的經典議題,多次釋憲案討論後,最終以專業自律和公益維護為由認定合憲。但你每年支付的醫療費中,有一小部分最終流入公會運作經費,由整個社會買單。這條對你的影響不大,但它揭示了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事:你看到的每位執業醫師背後,都有一個你看不見的會員身分。
醫師法第 9 條為醫師執業的組織性義務規範。第一項建立「強制入會」制度,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作為取得執業執照的前提;第二項建立「入會權保障」,明定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防止專業團體濫用門檻變相限制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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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沒有加入公會,主管機關不會核發執業執照(醫師法第8條的執業登記要求公會會員證明)。內行人提示:年輕醫師最常踩到的坑是忘記在每次變更執業所在地時辦理公會轉籍,這會導致執照失效。
各地公會差異很大,通常包括入會費(一次性)和年費,各縣市醫師公會多介於數千元到萬餘元/年的區間,加上全國聯合會的會費。內行人提示:公會繳費可列為執行業務的必要費用,在年度報稅時抵扣,漏報這筆抵扣是新進醫師常見的稅務疏失。
不行。第二項明定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被拒絕時,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公會書面說明拒絕理由,這份文件就是日後行政訴訟的關鍵證據;公會多半在收到存證信函階段就會轉向協商。
醫師法第 9 條第一項規定醫師執業必須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是取得執業執照的前提,不加入就不能合法執業。
第一項是醫師的入會義務(強制加入),第二項是醫師的入會權保障(公會不得拒絕具資格者),一個課義務、一個給保護。
指依法領有醫師證書、符合公會章程入會條件的醫師。資格符合卻被刁難排擠,就能援引第二項。
醫師公會是強制入會、會員身分連動執業權;一般人民團體自願加入,與職業執照無關。
持醫師證書向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申請入會、繳費取得會員證明,再辦執業登記領執照。
含一次性入會費與年費,各縣市公會多在數千到萬餘元/年,另加全國聯合會會費,可列執行業務必要費用抵稅。
退出原縣市公會、加入新執業所在地公會,會費與繼續教育時數一併轉移,忘記轉籍會導致執照失效。
先寄存證信函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這份文件即是違反第二項的關鍵證據,可作為行政訴訟依據。
兩者都採強制入會連動執業權,但律師強制入會見律師法、懲戒終局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醫師懲戒第一線在公會紀律委員會。
| 比較面向 | 醫師公會(強制入會) | 一般人民團體(自願入會) |
|---|---|---|
| 加入性質 | 法律強制,不加入不能執業 | 自由選擇,加入與否不影響權利行使 |
| 拒絕入會 | 不得拒絕具會員資格者(第二項) | 得依章程自訂入會條件與審查 |
| 與執業的關係 | 會員身分是執業執照前提 | 與職業執照無關 |
| 退出效果 | 退出即喪失執業資格 | 退出僅喪失會員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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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非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不得開業。
醫師非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不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 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參照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一條體例﹐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醫師非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不得開業。
醫師非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不得執業。
參照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一條體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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