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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急救。 二、執業機構間之會診、支援。 三、應邀出診。 四、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緊急醫療或公共衛生醫療業務。 五、其他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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