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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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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2. 2.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2 條定三種應考資格:醫學系畢業、舊制中醫七年制、中醫雙主修,均須實習及格並領畢業證書。

Q · 怎樣才能報考醫師國家考試?

醫學系、舊制中醫七年制、中醫雙主修三條路,都要實習及格

依醫師法第 2 條,三種人得應醫師考試:一是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採認的國外醫學系科畢業並實習及格者;二是 84 學年度以前入學的私立中醫七年制畢業、修畢西醫課程實習及格且已考取中醫師者;三是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實習及格且已是中醫師者。第三款雙主修人數連同醫學系本科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招收總額。國外學歷者尚須先通過第 4 條之 1 的學歷甄試。

白話解讀

讀完醫學系七年只是一條最直覺的路。本條開了三條入口給「想當西醫師」的人:第一條是正規醫學系畢業(國內或經教育部採認的國外醫學院)加實習合格;第二條是 84 學年度以前入學的私立中醫七年制畢業生,已通過中醫師考試並修過西醫課程的歷史路徑;第三條是中醫學系選讀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且已是中醫師。但第三條有一道隱形天花板:雙主修人數加上醫學系本科招生人數,不能超過教育部給該校的總額。這個條款是看不見的招生紅線,防止學校用雙主修當「擴增醫學生」的後門。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是所有路徑的共同關卡,這四個字背後決定了多少人在最後一年被刷掉。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2 條為醫師應考資格的入口性規範,明定取得報考醫師(西醫師)國家考試資格的三種法定路徑:正規醫學系畢業、84 學年度以前入學的私立中醫七年制畢業並具中醫師資格、以及中醫選醫學系雙主修並具中醫師資格,三者均以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與領有畢業證書為共同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醫學系雙主修醫學系真的能考西醫師嗎?

可以,但要符合醫師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所有要件:完成中醫選醫學系雙主修課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並已考取中醫師。簡單說,要先成為中醫師,再成為西醫師。此路徑名額極少且受招生總量管制,實際每年走通的人不到兩位數,是窄門不是捷徑。

Q2國外讀醫學系,回台灣能直接考嗎?

不行。醫師法第 2 條只是第一道關卡,要先確認所讀學校在教育部採認規定內,畢業證書才有效;接著還要通過第 4 條之 1 的學歷甄試。部分區域在條件符合下可免甄試,但要件已趨嚴格。報考前第一步是到教育部採認名單查該校,比學校排名更重要。

Q3怎樣才能考醫師國家考試?

依醫師法第 2 條須符合三條路徑之一:醫學系科畢業、84 學年度前舊制中醫七年制、或中醫選醫學系雙主修,且都要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Q4醫師法第 2 條三種應考資格差在哪?

第一款是正規醫學系路徑、第二款是歷史過渡的舊制中醫七年制、第三款是受招生總量管制的中醫雙主修窄門,後兩款都要先具中醫師資格。

Q5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是什麼意思?

三條路徑共同的把關要件,指在教學醫院完成臨床實習且成績及格,不及格即喪失國考報名資格。

Q6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大學是什麼?

教育部列入採認名單的國外醫學系科,未列入者畢業證書在台灣不生報考效力,與學校世界排名無關。

Q7國外醫學系畢業要怎麼在台灣考醫師?

先確認學校在教育部採認名單,再通過醫師法第 4 條之 1 的學歷甄試,最後依考選部公告報名,兩道關卡缺一不可。

Q8報考前怎麼查學校有沒有被採認?

到教育部外國學歷查驗系統與採認名單確認該校資格,先查再決定是否就讀或報名,可避免退件延誤一年。

Q9雙主修申請被學校以名額已滿拒絕怎麼辦?

可引醫師法第 2 條第二項,要求學校書面公開教育部核定總額與當年實際招生人數,這是法律給的查驗權。

Q10實習成績被打不合格能救濟嗎?

須於成績公告後依各教學醫院實習辦法期限內提出申訴,錯過時點難以重啟,時效掌握是關鍵。

Q11醫師法第 2 條 vs 第 4 條之 1 差在哪?

第 2 條是應考資格的實體要件,第 4 條之 1 是國外學歷者須先通過學歷甄試的銜接程序,兩者各自獨立審核。

Q12中醫雙主修走第 2 條 vs 直接考中醫師差在哪?

第 2 條第三款是用既有中醫師身分再加西醫資格的雙照路徑;直接考中醫師走第 3 條,兩者資格基礎與課程要求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路徑學歷要求額外要件適用對象
第一款 醫學系畢業公立/立案私立或經採認國外醫學系、科畢業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畢業證書(國外學歷另需第4條之1甄試)正規七年制/六年加實習醫學生
第二款 舊制中醫七年制84 學年度以前入學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修畢西醫必要課程+實習及格+已考取中醫師證書歷史過渡族群,新生無法適用
第三款 中醫雙主修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實習及格+畢業證書+已考取中醫師證書,且受招生總量管制已具中醫師身分、走窄門的少數人

學歷要求

第一款 醫學系畢業
公立/立案私立或經採認國外醫學系、科畢業
第二款 舊制中醫七年制
84 學年度以前入學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
第三款 中醫雙主修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額外要件

第一款 醫學系畢業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畢業證書(國外學歷另需第4條之1甄試)
第二款 舊制中醫七年制
修畢西醫必要課程+實習及格+已考取中醫師證書
第三款 中醫雙主修
實習及格+畢業證書+已考取中醫師證書,且受招生總量管制

適用對象

第一款 醫學系畢業
正規七年制/六年加實習醫學生
第二款 舊制中醫七年制
歷史過渡族群,新生無法適用
第三款 中醫雙主修
已具中醫師身分、走窄門的少數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 11 条(医師国家試験の受験資格)
韓國의료법 제5조(의사 면허 자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9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 (BÄO) § 3(Approbation als Arzt)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4111-1(conditions d'exercice de la médecine)
美國各州 Medical Practice Act + USMLE(由各州醫事委員會核照,無聯邦統一應考資格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文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560519 全文修正)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901221 全文修正)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定名詞
(0320828 制定)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文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560519 全文修正)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90122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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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