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1 條規定,須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醫師證書,才能合法充當醫師,二者缺一不可。
Q · 考過醫師國考就算是醫師了嗎?
不算,要領到醫師證書才正式具備醫師身分
依醫師法第 1 條,須同時滿足兩個要件才能充當醫師:一是醫師考試及格,二是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考試及格只代表取得應考及格資格,必須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核並核發證書,才正式取得醫師身分。在領證之前,不得以醫師名義執業、開立處方或簽署診斷書。
大多數人以為「醫師考試考過就是醫師」,這個直覺從民國 81 年開始就錯了。那一年的修法加上了關鍵的七個字:「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一字一頓地告訴你:考試及格只是門票,領到證書才是身份。中間還有一個你看不到但很真實的法律動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繳費、審核、發證。沒走完這一步,你的名字會出現在國考榜單上,但你不能合法被稱為「醫師」,不能執業,不能在診所掛名。對病人來說,這條短短的法律是你判斷一個白袍是真醫師還是冒牌的法律源頭:證書字號可查、可驗、可揭露。
醫師法第 1 條為取得醫師資格的根本規定,確立「醫師考試及格」與「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雙重要件:前者把關專業能力,後者透過行政發證建立可追溯、可查驗的合法醫師名簿,二者缺一不得充當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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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的方法是上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輸入醫師姓名就能看到他的證書字號、執業地點、執業狀態。依本條和第 8 條規定,醫師必須在主要執業處所執行業務,且應將證書揭示於明顯處。內行人提示:如果一位「醫師」拒絕讓你看他的證書,或他登記的執業地和你現在看診的地點不同,這兩個都是嚴重的警訊。
不行。國考及格只是讓你「有資格申請證書」,本條明文要求「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才能充任醫師。在拿到證書前,你不能以醫師名義執業、不能開立處方、不能簽署診斷書。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從考試放榜到拿到證書通常需要 1 到 2 個月,這段空窗期很多人想偷跑反而被檢舉,得不償失。
規定中華民國人民須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才能合法充當醫師,是醫師資格的根本條文。
考試及格給你「資格」,證書給你「身分」。沒領證書只是具備應考及格資格的人,還不是醫師。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合法醫師身分的執業憑證,字號可上醫事查詢系統驗證真偽。
不一樣,三者是各自獨立的證書,須分別考試與請領,考過西醫師不能掛中醫科。
上衛福部醫事人員查詢系統輸入醫師姓名,核對證書字號、執業狀態與執業登記地點。
備齊申請書與資格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核發(第 7 條),通常需 1 至 2 個月。
依醫師法第 7 條,須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含考試及格證明)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先以醫事查詢系統確認其無證書,向地方衛生局或警方檢舉,可一併追究第 28 條刑事責任。
證書(第 1、7 條)是身分憑證,執業執照(第 8 條)是在特定地點執業的許可,兩者都要。
領有證書才算。考試及格只是取得請領資格,民國 81 年修法後缺證書一律不算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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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充醫師。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充醫師。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立法理由現行所定「考試及格」之後增列「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等字,以資明確。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充醫師。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充醫師。
現行所定「考試及格」之後增列「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等字,以資明確。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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