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3 條規定中醫師應考三軌:中醫學系畢業、舊制西醫加修中醫課程、醫學系雙主修中醫學系;檢覈與檢定考試已落日關閉。
Q · 現在要怎樣才能考中醫師?
走三軌之一:中醫系畢業、雙主修、舊制西醫加修
依醫師法第 3 條,現行能應中醫師考試的合法路徑有三:一是中醫學系畢業並實習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二是本法修正前已唸完西醫系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且已領醫師證書者(落日歷史路徑,不再新增);三是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實習及格並已領醫師證書。中醫師檢定考試(限 100 年前)與僑中字證書轉換(限 94 年底前)兩條舊管道均已關閉。
中醫師資格條文裡藏著一個你不會主動去看的時間戳:民國 100 年。這是中醫師檢定考試的最後一年,那條曾經讓沒上過大學中醫系的人也能考中醫師的後門,在這一年正式關閉。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都是「落日條款」,意思是它們的時限已經過了,文字還留著但實質上已經失效。現在能走的中醫師路徑剩下三條:正規中醫學系畢業、本法修正前已是醫師且修過中醫課程的歷史路徑、醫學系選讀中醫學系雙主修的醫師。第二款是極特殊的歷史殘留,現在已不會新增。讀懂這條,等於讀懂台灣中醫師供給政策從「廣開大門檢覈制」過渡到「嚴格學歷考試制」的整段歷史。
醫師法第 3 條為中醫師應考資格的總則性規範,明定取得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的三種法定路徑,並設有兩項落日條款(中醫師檢定考試限民國 100 年前、僑中字證書轉換限民國 94 年底前),標誌台灣中醫師供給制度由多元檢覈制過渡至正規學歷加國家考試制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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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但這條路在民國 90 年本法修正後已關閉。醫師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二款只保留對「本法修正前」已完成西醫學系並修過中醫必要課程的醫師的資格認定,不再開放新申請。現在西醫師想取得中醫師資格,只能透過第三款的雙主修制度(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並通過中醫師考試)。內行人提示:第二款是落日的歷史軌跡,第三款才是現行雙照的活路徑,兩者千萬別搞混。
「僑中字」是早年針對華僑核發的中醫師證書,符合特定條件的海外華人中醫師可申請。醫師法第 3 條規定僑中字證書持有人必須在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中醫師檢覈筆試轉換成「台中字」證書,才能回國執業。內行人提示:這個轉換期限已過,若看到診所掛著僑中字仍在執業,這是嚴重的合法性警訊,可上衛福部醫事人員查詢系統核對。
不能。這個印象來自早期的中醫師檢定考試與檢覈制度,現在制度已完全改變。沒有完整的中醫學系教育和國家考試,再資深的師承都不能取得合法中醫師資格。內行人提示: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也只能在民國 100 年以前應特考,期限早已屆至,師承一途在現制下完全不通。
依醫師法第 3 條,分三軌:中醫學系畢業實習及格、本法修正前西醫加修中醫的醫師、醫學系雙主修中醫學系,是台灣考中醫師的合法入口。
早年針對華僑核發的中醫師證書,須於民國 94 年底前經檢覈筆試轉換為台中字才能回國執業,逾期已無補救路徑。
設有施行期限、期限屆至後不再適用的過渡性條文。本條的中醫師檢定(限 100 年前)與僑中字轉換(限 94 年底前)都是落日條款,文字保留但實質失效。
早年承認非正規中醫學歷者應考的舊制管道,及格者限民國 100 年以前應中醫師特種考試,現已關閉。
確認屬於三軌哪一軌(多數人走中醫學系畢業或醫學系雙主修中醫)→ 備齊畢業證書與實習及格證明 → 向考選部報名中醫師考試。
唯一合法路徑是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但名額連同中醫系受教育部總量管制,需提早規劃選讀。
上衛福部醫事人員查詢系統核對證書字號與執業執照,字號為僑中字且 94 年底後仍執業者具合法性疑慮。
須先依醫師法第 4 條之 1 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才能參加中醫師考試。
第二款只保障本法修正前已具資格者、不再新增;第三款雙主修是現行唯一仍開放的中西雙照活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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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覈: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在中醫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檢覈: 一、曾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中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檢覈: 一、曾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或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學科者。 三、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目前除正由教育部會同本署研訂促進中醫、中藥現代化方案,以資實施外,特在本法增列規定醫學院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學科者,亦得應中醫師檢覈,以使優秀人員加入中醫師行列。其次,現行條文規定「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亦得應中醫師檢覈乙節,由於本法第二十八條已明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故所稱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之年資,依照中醫師檢覈辦法之補充規定,目前僅採計華僑在僑居地之行醫年資。因此乃將該項規定配合修正為「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醫師檢覈,以符實際。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以為現行中醫師檢覈辦法之訂定依據。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醫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覈: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在中醫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檢覈: 一、曾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中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一、目前除正由教育部會同本署研訂促進中醫、中藥現代化方案,以資實施外,特在本法增列規定醫學院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學科者,亦得應中醫師檢覈,以使優秀人員加入中醫師行列。其次,現行條文規定「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亦得應中醫師檢覈乙節,由於本法第二十八條已明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故所稱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之年資,依照中醫師檢覈辦法之補充規定,目前僅採計華僑在僑居地之行醫年資。因此乃將該項規定配合修正為「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醫師檢覈,以符實際。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以為現行中醫師檢覈辦法之訂定依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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