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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醫師法4

快速跳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4條規定牙醫師應考資格採單一路徑:牙醫學系、科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並領有畢業證書,無雙主修或交叉資格捷徑。

Q · 醫師可以直接做牙科治療嗎?

不行,牙科治療須牙醫師資格

依醫師法第4條與全法的資格區隔,牙醫師、醫師、中醫師為三種獨立證照,各有專屬執業範圍。牙醫師資格須牙醫學系畢業、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並領有畢業證書,始得應考。醫師(西醫師)執行植牙、矯正、根管等牙科業務,等同擅自執行非自身資格範圍的醫療業務。

白話解讀

同一部法律的三個條文,到了牙醫師這條突然變短。第 200 條給西醫師三條路(傳統醫學系、歷史中醫雙主修、現行中醫雙主修),第 300 條給中醫師更複雜的多條歷史路徑,本條給牙醫師卻只剩一句話:牙醫學系畢業、實習合格,這樣才能考。沒有雙主修、沒有交叉資格、沒有歷史路徑。這個極簡是政策意圖:牙醫師人力供給走嚴格的單一管道,避免從其他醫師資格「轉進」的後門。這也意味著一件你可能沒想過的事:醫師(西醫師)資格不能延伸到牙科治療,牙醫師資格也不能延伸到一般診療。兩者在法律上是平行而不交集的兩條職業線。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4條為牙醫師應考資格的法定要件,規定須於公立、立案私立或經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方得應牙醫師考試,採單一資格路徑,不設雙主修或交叉資格的替代方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可以做牙科治療嗎?

不行。醫師法把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三種證照嚴格區分,各自有專屬執業範圍。醫師(西醫師)執行牙科業務(植牙、矯正、洗牙、根管),等同擅自執行非自己資格範圍的醫療業務,可能違反醫師法第28條。醫美診所常見醫師與牙醫師聯合執業,請看清楚誰做什麼項目,混做兩個都會出事。

Q2想轉牙醫師,能用雙主修這條路嗎?

不能。本條沒有像第2條(西醫師)或第3條(中醫師)那樣提供雙主修或交叉資格的路徑,牙醫師只能透過牙醫學系畢業加實習合格這一條路。想從其他資格轉牙醫師,唯一的法律途徑是重新讀牙醫學系。這個極簡設計反映台灣對牙醫師人力供給的嚴格管制。

Q3牙醫師考試資格是什麼?

須於公立、立案私立或經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才能應牙醫師考試。

Q4國外牙醫學歷可以考台灣牙醫師嗎?

可以,但要過兩道關卡:本條的學歷採認(教育部採認規定),以及第4條之1的學歷甄試通過,才能參加牙醫師考試。

Q5牙醫師和醫師有什麼不同?

兩者是平行不交集的獨立證照,執業範圍不重疊,醫師不能做牙科、牙醫師不能做一般診療。

Q6什麼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牙醫系臨床實習完成並評鑑及格,是應考前提;不及格者直接喪失應考資格。

Q7牙醫學系畢業就能直接考牙醫師嗎?

需畢業+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三要件齊備,缺一不可。

Q8牙醫師考試怎麼報名?

備齊畢業證書與實習及格證明,依考選部年度公告期限報名牙醫師考試。

Q9國外牙醫學歷怎麼認證?

先經教育部學歷採認,再依第4條之1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才能參加考試。

Q10牙醫師考試報名要多少錢?

報名費依考選部年度公告辦理,金額每年公布,以官方簡章為準。

Q11怎麼確認執業者有沒有牙醫師資格?

上衛福部醫事人員查詢系統核對證書類型,治療前先確認是牙醫師證書。

Q12牙醫師 vs 醫師誰能做植牙?

植牙屬牙科業務,僅牙醫師有資格;醫師執行構成擅自執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師(西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資格路徑醫學系畢業/歷史雙主修等多路徑(第2條)牙醫學系畢業+實習合格單一路徑(第4條)多元歷史路徑(第3條)
執業範圍一般診療、肉毒、玻尿酸、雷射等植牙、矯正、洗牙、根管等牙科業務中醫診療
交叉執業不得執行牙科業務不得執行一般診療業務不得執行西醫或牙科業務

醫師(西醫師)

資格路徑
醫學系畢業/歷史雙主修等多路徑(第2條)
執業範圍
一般診療、肉毒、玻尿酸、雷射等
交叉執業
不得執行牙科業務

牙醫師

資格路徑
牙醫學系畢業+實習合格單一路徑(第4條)
執業範圍
植牙、矯正、洗牙、根管等牙科業務
交叉執業
不得執行一般診療業務

中醫師

資格路徑
多元歷史路徑(第3條)
執業範圍
中醫診療
交叉執業
不得執行西醫或牙科業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歯科医師法(昭和23年法律第202号)— 歯科医師国家試験の受験資格
韓國의료법 — 치과의사 국가시험 응시자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师法 — 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德國Gesetz über die Ausübung der Zahnheilkunde (ZHG) — Approbation als Zahnarzt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141-3 — exercice de la profession de chirurgien-dentis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20828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資格: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0560519 全文修正)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牙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0751216 修正)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牙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以為牙醫師檢覈辦法規定之依據。

(0901221 全文修正)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立法理由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總統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已刪除檢覈考試﹐爰配合刪除原檢覈規定﹐改為規定得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828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資格: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0560519 全文修正)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牙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0751216 修正)

增列第二項,以為牙醫師檢覈辦法規定之依據。

(0901221 全文修正)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總統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已刪除檢覈考試﹐爰配合刪除原檢覈規定﹐改為規定得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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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4 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