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醫師法第41條之7規定,教學醫院讓外國醫事人員訓練或教學涉及醫療業務時,須事先取得病人同意、指派本國醫師現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Q · 外國醫師在教學醫院可以治療我嗎?
可以,但須你同意且有本國醫師在場
依醫師法第41條之7,教學醫院讓外國醫事人員進行臨床訓練或教學而涉及對你的醫療行為時,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醫院已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事先取得你的同意、並指派對應類別的本國醫事人員(教學情境須為本國醫師)於現場。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你並有權拒絕外國醫事人員參與。
你去台大、榮總、長庚這些教學醫院看病,旁邊那位看起來像外籍醫師的人在做什麼?答案有兩種可能:他在「接受臨床訓練」(外國醫事人員來台學習),或者在「進行臨床教學」(外國醫事人員來台教課)。本條規定:不管是哪一種,只要過程中涉及對你進行醫療行為,醫院必須事先取得你的同意,而且必須有對應類別的本國醫事人員(教學情境必須是本國醫師)在現場。換句話說,你不只有權知道,更有權拒絕。這條是民國 111 年才增訂的,跟第 4106 條短期行醫證一起構成「外國醫事人員在台執業」的完整規範體系。你的知情同意權,在「國際醫學交流」這個美麗的詞彙面前,依然受到法律明文保障。
醫師法第41條之7規範教學醫院引進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短期臨床醫療教學時,凡過程涉及執行醫療業務者,應事先取得病人同意、指派本國醫事人員於現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藉以在國際醫學交流與病人知情同意權之間劃定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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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醫院已向衛福部申請並取得許可、事先取得你的同意、有本國醫師現場(教學情境)或對應類別的本國醫事人員(訓練情境)。三個條件少一個都不合法。實務上多數教學醫院的問題不在有沒有許可,而在同意書是否充分告知;同意書條款寫得越概括,你的拒絕空間越大。
本條規範是指派本國醫師於現場,意思是教學情境下外國醫師不能單獨主刀,必須有本國醫師同場。若發生外國醫師單獨主刀,已違反本條,你可向醫院申訴、衛生局檢舉,並依民法第184條主張知情同意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手術紀錄、麻醉紀錄會載明在場人員,是事後舉證關鍵,索取病歷時務必包含這些紀錄。
訓練是外國醫事人員來台學,第一項要求醫院指派訓練類別之醫事人員現場指導;教學是外國醫事人員來台教,第二項要求醫院指派本國醫師現場。差別在於前者外國人是學生身分,後者是老師身分,但兩者只要涉及醫療業務都要病人事前同意。病人面對的權利是一樣的,差別主要在醫院內部的人員配置責任。
規範教學醫院引進外國醫事人員訓練或教學涉及醫療業務時,須病人同意、本國醫師現場、主管機關許可三要件。
外國醫事人員來台接受臨床醫療訓練(學的角色),醫院須指派訓練類別之本國醫事人員現場指導。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醫院須先申請取得許可才能引進外國醫事人員。
訓練是外國人來台學、由訓練類別醫事人員現場指導;教學是來台教、須本國醫師現場。兩者都要病人事前同意。
詢問其身分與法律基礎、確認醫院是否取得衛福部許可、現場是否有本國醫師、並確認你已被事前個別告知。
簽同意書時劃掉相關概括條款、寫明不同意外國醫事人員參與,並要求記載於病歷,只要10秒。
向醫院申訴、向衛生局檢舉,並依民法第184條主張知情同意權受侵害求償;索取載明在場人員的手術、麻醉紀錄舉證。
知情同意權本身無時效,但侵權求償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悉時起2年、行為時起10年內為之。
本國實習生已納入本國醫療監督體系,外國醫事人員不在其內,須額外經病人同意與主管機關許可,是兩套制度。
| 比較面向 | training | teaching |
|---|---|---|
| 外國人員角色 | 學生(接受訓練) | 教師(從事教學) |
| 現場人員要求 | 指派訓練類別之醫事人員現場指導 | 指派本國醫師於現場 |
| 病人同意 | 涉及醫療行為須事先同意 | 涉及執行醫療業務須事先同意 |
| 主管機關許可 | 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者,應指派訓練類別之醫事人員於現場指導,並取得病人同意。 教學醫院邀請外國醫事人員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其臨床醫療教學過程中涉及執行醫療業務者,應事先取得病人同意,並指派本國醫師於現場。 前二項情形,教學醫院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三項教學醫院與外國醫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申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程序、許可之地點、期間、廢止、執行醫療業務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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