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42 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醫師法施行細則,補充母法的程序細節,但細則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否則無效。
Q · 醫師法施行細則是誰訂的?
衛福部依醫師法第 42 條授權訂定
依醫師法第 42 條,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訂定,不需經立法院通過,發布即生效。但施行細則的效力限於補充程序、表格、期限等細節,不得創設醫師法沒有的權利或義務,逾越授權範圍者無效。
法律不會自己長腳走路。立法院通過一部「醫師法」,但條文寫得再仔細,也不可能涵蓋每個診所怎麼掛牌、每張執照怎麼換、每筆懲戒怎麼送達的細節。這條就是醫師法跟它的「操作手冊」之間的橋樑。它告訴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你有權力寫一本叫「醫師法施行細則」的補充手冊,把母法沒講清楚的程序、表格、期限、文件規格通通補上。對你而言,這條本身沒有給你什麼權利,但它揭示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事實:當你在處理醫師執業相關的爭議時,光看醫師法可能不夠,真正卡你的細節常常藏在施行細則裡。律師看醫療執業糾紛,永遠是母法和細則兩本一起翻。
醫師法第 42 條為授權立法條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醫師法施行細則,補充母法未規定之程序性細節,其效力受母法授權範圍拘束。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醫師法第 42 條授權訂定,不需經立法院。
醫師法(法律)高於施行細則(法規命令);衝突時細則無效。
不行。細則只能補充程序細節,創設新義務即逾越授權、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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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呈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體例酌作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呈行政院核定之。
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體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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