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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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這表示法規施行生效後,從公布或發布之日算起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案於98年5月20日公布,根據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起三天後生效,即98年5月22日發生效力。這也適用於醫師法施行細則的第14條。
- 第四條之一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醫師法 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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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