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1.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及英國。
- 2.持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國家或地區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之折抵學士學分不予採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這表示法規施行生效後,從公布或發布之日算起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案於98年5月20日公布,根據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起三天後生效,即98年5月22日發生效力。這也適用於醫師法施行細則的第1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