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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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對於主訴性侵害被害人 (以下簡稱被害人) 不得無故拒絕診療,並應視被害人為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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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第 2 條,醫院、診所應視被害人為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不得無故拒絕診療。這表示在處理性侵害被害人時,醫院、診所應當給予被害人高度的重視和優先處理的待遇。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的醫療法規以及案例法,例如《性侵害事件專業處理手冊》中有關性侵害被害人醫療作業程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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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