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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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若限於設備或技術無法對被害人提供完整診療時,應主動轉診,並告知被害人或其陪同人員各直轄市及縣 (市) 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醫療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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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院、診所若限於設備或技術無法對被害人提供完整診療時,應主動轉診,並告知被害人或其陪同人員各直轄市及縣 (市) 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醫療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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