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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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於徵得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同意,並填具同意書後,依內政部所定之程序及其知會單格式之內容,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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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於徵得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同意,並填具同意書後,依內政部所定之程序及其知會單格式之內容,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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