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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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時,應於徵得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蒐集證物,並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交由當地性侵害中心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前項同意書及證物袋,依內政部訂定之格式、規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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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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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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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