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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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身心之傷害,應積極處理,並視被害人病情之需要,轉介至其它醫院、診所或有關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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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第 7 條,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身心之傷害應積極處理,並視被害人病情之需要,轉介至其它醫院、診所或有關繼續處理。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害人在受到性侵害後需要得到相應的心理輔導和身體檢查,以及可能的醫療治療。這項法規的目的就是要求醫療單位積極協助被害人,並提供相應的照顧和治療,以幫助他們恢復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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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