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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
  2. 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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