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有其他法律所定任用資格者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5條,依本條例任用的醫事人員,除了必須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有其他法律所定的任用資格外,不得調任到非由醫事人員擔任的職務。 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定了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並將有關醫業之規定列為其中。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醫事人員專業的專注性,並強調醫事人員在職務上的重要性和獨立性。
立法沿革 2 版
(0880622 制定)
依第五條規定任用之醫事人員,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或本條例施行前已轉調有案者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醫事人員專業專用,限制轉調事宜。 二、查本條例規定以專門職業證書取得醫事人員之任用資格,主要係應醫事專業需要,為避免醫事人員藉此取得任用資格後,轉調其他非醫事職務,爰有本條之規定。、另為顧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或本條例施行前已轉調有案者之任用權益,爰於本條後段規定此二類人員不受轉調限制,亦即仍得適用一般轉調規定辦理。
(0950425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有其他法律所定任用資格者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如另具有其他法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所定任用資格者,允宜同意依其所具任用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爰予作文字修正。
- 非名詞
一、本條係規定醫事人員專業專用,限制轉調事宜。 二、查本條例規定以專門職業證書取得醫事人員之任用資格,主要係應醫事專業需要,為避免醫事人員藉此取得任用資格後,轉調其他非醫事職務,爰有本條之規定。、另為顧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或本條例施行前已轉調有案者之任用權益,爰於本條後段規定此二類人員不受轉調限制,亦即仍得適用一般轉調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如另具有其他法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所定任用資格者,允宜同意依其所具任用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爰予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