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並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2.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