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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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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後,依新制定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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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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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0622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銓敘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50425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後,依新制定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醫事專業技術之發展,陸續研擬制定新醫事專業法律(如語言治療人員法律),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該等人員於新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公布施行後亦屬適用本條例之醫事人員,其現職醫事人員具所任醫事人員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亦應辦理改任換敘。至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爰增訂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22 制定)

本條係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504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醫事專業技術之發展,陸續研擬制定新醫事專業法律(如語言治療人員法律),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該等人員於新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公布施行後亦屬適用本條例之醫事人員,其現職醫事人員具所任醫事人員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亦應辦理改任換敘。至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爰增訂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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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依新制定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