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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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後,依新制定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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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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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80622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銓敘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50425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後,依新制定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醫事專業技術之發展,陸續研擬制定新醫事專業法律(如語言治療人員法律),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該等人員於新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公布施行後亦屬適用本條例之醫事人員,其現職醫事人員具所任醫事人員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亦應辦理改任換敘。至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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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622 制定)
本條係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504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醫事專業技術之發展,陸續研擬制定新醫事專業法律(如語言治療人員法律),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該等人員於新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公布施行後亦屬適用本條例之醫事人員,其現職醫事人員具所任醫事人員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亦應辦理改任換敘。至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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