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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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除依前條獎勵外,受獎人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得依其需要酌給相當補助金: 一、經衛生署審查,認為成績特殊,才堪深造,有保送國內外研究機關,繼續研究之必要者。 二、在繼續從事醫藥研究中,因設備或經費不足,致有停輟之虞,提出研究成績報告書及進行計畫書,經衛生署審查,認為確有研究之重大價值者。 前項補助金之給予,應由衛生署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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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