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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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獎勵應向衛生署為之,經試驗審查後,認為應予獎勵者,應將受獎事項所具備之條款及獎勵種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利害關係人得向衛生署提起異議,公告期滿無人提起異議,又無人揭發該呈請人不合第一條或有第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始得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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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一條條文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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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