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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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各款屍體,除由檢察官交付者外,均須於收領後立即填具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報告該管檢察官。
- 2.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六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其無親屬請領之屍體,除防腐處置外,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3.檢察官收受前項送達後,得於六小時內以書面禁止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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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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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71126 制定)
前條各款之屍體付解剖前,除由官署交付者外,均須立刻填具呈報書,呈報該管司法機關,呈報書式樣另訂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各款屍體,除由檢察官交付者外,均須於收領後立即填具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報告該管檢察官。 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六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其無親屬請領之屍體,除防腐處置外,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檢察官收受前項送達後,得於六小時內以書面禁止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
- 送達名詞
- 非名詞
(0371126 制定)
前條各款之屍體付解剖前,除由官署交付者外,均須立刻填具呈報書,呈報該管司法機關,呈報書式樣另訂之。
(0730515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各款屍體,除由檢察官交付者外,均須於收領後立即填具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報告該管檢察官。 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六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其無親屬請領之屍體,除防腐處置外,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檢察官收受前項送達後,得於六小時內以書面禁止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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