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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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財團法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經本署核備後三十日內,由董事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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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衛生財團法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經本署核備後三十日內,由董事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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