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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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左列文件各一式四份,報請本署核備。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三、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 四、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及有關附件。 五、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包括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計畫、文卷、財產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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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第9條的規定,衛生財團法人在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在30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推選董事長。董事長則應在董事會成立後30日內準備相關文件,並報請本署核備。 根據這項法規,財團法人成立後需成立董事會並推選董事長。董事長則需提交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及有關附件、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等文件,並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備。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衛生財團法人能夠合法成立並有效運作,並保障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的權益。其中也強調了董事會成立後的程序和文件準備,以及財團法人的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根據這項規定,我們可以舉出符合相關程序和文件準備的範例,以確保財團法人的合法性和有效運作。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核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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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