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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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財團法人應於其特取名稱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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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法第25條、第30條、第59條」,以及「法務部97年7月2日法律決字第0970023252號函」和「法務部95年6月20日法律字第0950022776號函釋」,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及監督應屬中央權限,並非地方自治事項。涉及到衛生財團法人的命名,需要參考衛生署相關準則。 範例:根據法務部97年7月2日法律決字第0970023252號函釋,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及監督應屬中央權限,並非地方自治事項。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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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