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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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曆年及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年度會計報告。 本署為瞭解衛生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得派員檢查其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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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衛生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曆年及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年度會計報告。 本署為瞭解衛生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得派員檢查其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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