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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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財團法人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署核准,不得動用基金。 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其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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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第 13 條,衛生財團法人的基金應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衛生署核准,不得動用基金。同時,基金及經費也不得寄託或借貸給其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衛生財團法人想要使用基金或財務資源進行投資或貸款,必須經過衛生署的核准才能進行操作。另外,基金和財務資源也不能被放在董事或其他個人的名下,或借貸給非金融事業機構。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衛生財團法人的資金使用合法合規,並有效監督基金的運用。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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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