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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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第14條,衛生財團法人需經衛生署核准後,才能對其不動產進行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這確保了衛生財團法人的不動產管理受到監督,以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衛生財團法人希望出租其擁有的醫療設施,根據這項條文,他們需要先獲得衛生署的核准才能進行此項操作。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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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