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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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衛生財團法人之基金及財產總額,須足供目的事業之營運,其最低限額由本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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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第 5 條所述的基金及財產總額的最低限額是由衛生署所定的,這個限額需要足夠供應衛生財團法人目的事業的營運。這代表著衛生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受到了衛生署的監督管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衛生財團法人的營運持續健全且符合其原設立的公益目的。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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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